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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于2015年5月至7月间,在如皋市使用其手机微信(微信号为、昵称为黑白灰),向名为夜色倾城的微信群(群号392474042@chatroom)群内上传疑似淫秽视频61部,经如皋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陈*上传的视频中有57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案发后,被告人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郭*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远程勘验、现场勘验笔录、电子物证提取笔录,如皋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程*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案发后,被告人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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