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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何*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连东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何*、何*乙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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