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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许*在互联网上先后创建了名为“泰州兼职小姐总群”等8个QQ群。被告人许*作为上述QQ群群主,明知群成员传播的是淫秽视频,仍允许、放任群成员在其所有的上述QQ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共计116部。

归案后,被告人许*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于某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工作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意见,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电脑主机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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