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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在另外加入的微信群里存储下载了一些淫秽视频,后出于猎奇和炫耀的心理,在一个百人微信群内用自己注册的微信号大肆转发淫秽视频。经鉴定,被告人张*所转发的视频中有42部为淫秽视频。

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张*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袁*、季*的证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淫秽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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