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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施*甲使用自己的昵称为“醉卧美人榻”的微信账号“sqshichao188”建立了一个名为“CCTV-6”的微信群,并在该群内上传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被查获时,群内成员135人,淫秽视频167部。

另查明,被告人施*甲于2015年3月12日接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尹*、施*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原始物证使用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甲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甲认罪、悔罪,经调查,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施*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施*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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