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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陈**等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陈**、苏*、丁*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陈**、苏*、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被告人吴*以网名“淫总”先后建立名为“孤男寡女(偷**)”和“非诚勿扰”两个qq群组,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后任由群成员在群内上传淫秽图片、淫秽视频供他人下载观看。被查获时“孤男寡女(偷**)”群成员826人,淫秽图片、淫秽视频共71个,“非诚勿扰”群成员288人,淫秽视频38个。其中被告人陈**共计上传38部,被告人苏*共计上传18部,被告人丁*共计上传11部。

另查明,被告人吴*于2014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甲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苏*于2014年1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丁*于2014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陈**、苏*、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赵*、陈**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涉案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任由被告人陈**、苏*、丁*在其利用互联网建立的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员达30人以上的群组,传播多部淫秽视频。被告人吴*作为建立者,被告人陈**、苏*、丁*作为主要传播者,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陈**、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苏*、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被告人陈*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丁**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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