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4月份至2015年3、4月份,被告人刘*先后加入“别克凯越车友会”、“鹏达科技手机维修”微信群,并自己组建“福利射”微信群,2015年4月,被告人刘*共向“鹏达科技手机维修”微信群上传疑似淫秽视频194部,向“别克凯越车友会”上传疑似淫秽视频68部,向“福利射”微信群上传疑似淫秽视频252部,共计上传514部。经鉴定,其中512部疑似淫秽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微信群资料截图,沛公鉴字(2015)第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证人蒋*、张*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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