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冒*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冒*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某于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3月25日间,在其家中等地,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QQ聊天软件(QQ号:2388,网名:大唐★佳),共向“如皋MM(二)群”(QQ群号:75374326)、“午夜谈情说爱群”(QQ群号:195771039)、“快乐生活群”(QQ群号:429807930)上传视频92部供群成员下载、观看。

经如皋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冒某上传的92部视频短片中有78部为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冒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丁*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冒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安大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冒*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冒*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冒*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冒*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