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在名称为“别克凯越车友会”、“徐州**乐部”手机微信群内向会员发布色情小电影合计124部,供他人观看。经鉴定,上述124部色情小电影均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沛公鉴字(2015)第16号、17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微信群资料截图,被告人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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