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底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一巴掌拍死你”的微信号创建“群英荟萃群”,并以转发的方式在该群内传播淫秽视频。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转发的视频中的92个属于淫秽文件。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上海**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及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