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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濮*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濮*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起,被告人濮*通过手机微信创建“华夏和谐看牌群”和“魔都高端生活研讨群”,并以转发的方式在上述群内传播淫秽视频。经鉴定,被告人濮*转发了70个淫秽视频。

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濮*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濮*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祖某某、姚某某、夏某某的证言,相关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上海**版局出具的鉴定书,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被传唤后即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结合被告人家庭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濮*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濮*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传唤,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濮*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濮*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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