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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忠友传播淫秽物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徐州**民法院审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脱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贾*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脱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脱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脱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上诉人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审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定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脱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脱某某撤回上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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