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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及其辩护人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夏*在“东方小镇论坛”网站(网址www.dfxz.org)上注册用户名为cet110的账号。为提高会员等级,被告人夏*于2012年2月至4月间,共在该网站其个人空间发布淫秽视频下载文件及下载链接近40个。经鉴定,被告人夏*所发布的视频文件中的34个属淫秽文件。至2012年9月1日,该34个淫秽视频文件实际被下载次数达106,614次。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确认发帖图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民警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夏*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且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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