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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居住的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渤海街某号楼2-3-1家中,使用电脑登陆互联网,并使用用户名“伟1”登陆淫秽色情网站,在该网站上发布自己用手机拍摄的自己和女友淫秽视频3个,点击量共计148190次。经鉴定,上述孙某某上传的3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3个,点击量14万余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渤海街某号楼2-3-1室的家中,使用“联想”牌电脑,以用户名“伟1”的身份在互联网登陆一色情网站,在该网站上发布使用其“HTC”牌手机拍摄的自己和女性朋友的色情视频文件3个。经鉴定,所发布的3个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截止至2014年9月12日,点击量共计148190次。案发后,上述电脑及手机已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笔录存案为凭,亦有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侦查实验笔录、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孙某某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实际被点击量达14万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联想”牌电脑一台、“HTC”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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