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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5)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杨*以“楊少”微信名在“生物科学技术研讨活动组”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该微信群成员张*、黄*在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1号鲜一冷面店内,多次收到杨*传播的淫秽视频。经鉴定,杨*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的视频共计236部,均系淫秽物品。

被告人杨*于2015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视频截图、指认犯罪地点照片;证人张*、黄*的证言;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被告人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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