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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25日,在其家中,以用户名dave584158223登陆某淫秽网站,上传视频文件1部,实际点击数25039次。经鉴定,该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视频截图、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张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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