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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间,在位于本市沙河口区敦煌西街15号6-2的家中,以用户名sywbob007登陆91PRON网站(网址:91p.vido.ws),上传5部视频文件,经鉴定,其中两部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实际点击数分别达30660次和15841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予刑罚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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