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初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在名为u0026ldquo;疯狂的世界u0026rdquo;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68部。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4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初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在名为u0026ldquo;疯狂的世界u0026rdquo;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68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

2、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供述其在u0026ldquo;疯狂的世界u0026rdquo;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68部的事实;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是自己把李*拉到u0026ldquo;疯狂的世界u0026rdquo;微信群里的,被告人李*用u0026ldquo;刚子u0026rdquo;的微信名在u0026ldquo;疯狂的世界u0026rdquo;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的事实;

4、微信群截图。证实被告人李*在u0026ldquo;疯狂的世界u0026rdquo;微信群中的昵称为u0026ldquo;刚子u0026rdquo;,且用u0026ldquo;刚子u0026rdquo;的名义发布淫秽视频;

5、取证光盘。证实被告人李*在微信群u0026ldquo;疯狂的世界u0026rdquo;中发布的淫秽视频;

6、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李*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为68部;

7、立破案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的立破案情况及抓获被告人李*的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的基本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68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