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李*以网名“雨中情”在定州市西留春村村民边海军(已判刑)创建的“诱惑无悔”QQ群中担任管理员,主要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动画和视频等信息。截止2013年10月28日,该群注册成员达685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人边海军、孟*的供述,证人刘*的证言,定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远程勘验笔录及情况说明,“诱惑无悔”QQ群资料截图、群空间图片、视频录像截图,被告人李*在该群所发图片截图及其手机中图片照片,定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大队破案经过及本院(2014)定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同他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