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邱检刑诉字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月份,被告人陈*甲通过自己的微信(微信号“chengguanxi9833”后更改为“feitanyule”,昵称“电锯惊魂”,认证手机号码1559833)进入“皇上妃子群”,后使用自己的手机向该群上传视频及图片,经鉴定,认定陈*甲上传的103部视频为淫秽视频。陈*甲最初在该群上传视频时群内有成员158人,现该群有成员255人。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陈*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甲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月份,被告人陈**利用互联网通过自己的微信(微信号“chengguanxi9833”后更改为“feitanyule”,昵称“电锯惊魂”,认证手机号码1559833)进入“皇上妃子群”,后使用自己的手机向该群上传视频及图片,经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检查鉴定办公室对其上传视频及图片进行鉴定,认定陈**上传的视频有103部为淫秽视频。陈**最初在该群上传视频时群内有成员158人,案发时该群有成员255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乙证言,邱县公安局对陈*乙的行政处罚鉴定书,邱县公安局扣押陈*甲手机清单及照片,上传视频截图,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在微信群组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40个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甲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