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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徐*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胡在其位于海淀区中关村310楼104号家中,利用其笔记本电脑通过“欢乐夫妻”网站http://www.huanlefuqi.com/club/,传播色情图片25张(已鉴定),点击量共计20141次。

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的供述,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身份材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胡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胡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胡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不适宜判处管制,对辩护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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