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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伍检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凡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向*在互联网上建立名为“为你服务”的qq群,并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前村其租住屋附近使用手机向该qq群上传淫秽电影视频文件61个,其上传的淫秽视频文件被其他网民下载观看多次。2014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暂住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前村一组一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并现场扣押手机两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3、宜昌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信息审查鉴定书宜公鉴字(2014)02号、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夷公(网监)勘(2014)9、10号及制作的光盘一张;4、证人胡*、姜**、孙**的证言;5、被告人向*的供述;6、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无疑,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不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qq群中传播淫秽电影视频文件61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供犯罪使用的本人物品予以没收。综合全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向*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向*的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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