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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邱*甲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邱*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邓**、被告人邱*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任*担任龙岩市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总经理,管理会所的全面工作。同年6月3日,被告人任*与覃*(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协议》,提供该会所KTV二楼的包厢并让覃*承包经营“真空”、“跳脱衣舞”等淫秽表演。经营期间,被告人邱*甲伙同其他工作人员等多次为到该KTV消费的客人介绍并安排杨*“跳脱衣舞”表演和女服务员进行“真空”表演,并指使KTV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放风。2014年9月3日晚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217包厢现场抓获正在跳脱衣舞表演的杨*和观看人员。2014年9月15日,民警到该会所抓获被告人任*,同日,被告人邱*甲在龙岩火车站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邱*甲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以及侦查机关提取的《合作协议》等书证,证人董*、池*、林**、曾*、丘*、陈*等人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提取的录像资料,被告人任*、邱*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为他人组织淫秽表演提供场地并进行管理,被告人邱*甲为他人组织淫秽表演提供帮助、介绍安排表演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辩称:其与覃*签订合同时是正常的合作协议,是覃*私自违反合同约定安排淫秽表演。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任*没有指使或授意覃*经营淫秽表演,是覃*自作主张经营该项目的。证人即“脱衣舞”表演者杨*的陈述是2014年6月28日才到龙岩市新罗区,而覃*从2014年6月3日开始承包“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二楼KTV包厢,当时没有“跳脱衣舞”表演项目。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让覃*承包经营“真空”、“跳脱衣舞”与事实不符。2、被告人任*作为会所的总经理,存在放任该会所二楼KTV包厢“真空”、“跳脱衣舞”行为的发生,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任*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首先,被告人任*受聘担任该会所的总经理,但二楼KTV包厢已经承包给覃*,且王**担任该会所管理KTV包厢的总经理,覃*、王**的责任比任*更大。其次,“跳脱衣舞”表演发生在KTV包厢里,并未在社会群众中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任*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5、被告人任*属于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辩称:其没有介绍、安排女孩子表演,没有为其提供帮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任*担任龙岩市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总经理,管理会所的全面工作。同年6月3日,被告人任*与覃*(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协议》,提供该会所KTV二楼的包厢,让覃*承包经营“真空”、“跳脱衣舞”等淫秽表演。经营期间,被告人邱*甲作为工作人员伙同其他工作人员等多次为到该KTV消费的客人介绍并安排杨*“跳脱衣舞”表演和“真空”表演,并指使KTV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放风。2014年9月3日晚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217包厢现场抓获正在跳脱衣舞表演的杨*和观看人员。2014年9月15日,民警到该会所抓获被告人任*,同日,被告人邱*甲在龙岩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邱*甲在龙岩火车站广场被抓获;同日被告人任*在其办公室被书面传唤。

2、户籍证明、前科记录,证实被告人任*、邱**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无犯罪前科记录。

3、提取笔录、合作协议、营业执照,证实公安民警向被告人任*提取合作协议和营业执照各一份,合作协议系2014年6月3日被告人任*作为甲方与覃*签订协议,聘请覃*担任VIP部经理。合同内要求覃*在推出新的游戏项目和运营模式前,须经得甲方董事会的同意和允许后方可推行,甲方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关系,尽可能给覃*方一切经营上的便利及安全保障。覃*按一定比例进行提成,台费全部归覃*所有,收取的包厢费20%返还给甲方。

4、现场笔录、现场相片、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二楼217包厢检查发现一名女性叫杨*,正在裸体表演,同时有三名男子正在观看,杨*跳衣舞时脱下的衣物、现场情况。同时扣押杨*的连衣裙、黑色手套等物。向被告人邱*甲扣押两部手机。

5、邱*甲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自2014年8月4日到8月30日,邱*甲(1315812)与杨*多次通话,时间为下午的晚上、半夜。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林*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3日晚上8点左右,其和王**、张*等人在登高西路丰华商城旁边吃饭,吃完饭后其和王**、张*三个男的就去体育公园国际环球娱乐会所217包厢唱歌。一到包厢,就有妈咪带了三个小姐进来,其三个人一人一个。过了半小时,进来一个女的,三个小姐和公主就先后出去了,然后这个女的就开始表演,边表演边脱外上衣,有时候在电视旁边的墙上扭来扭去跳舞,有时候在地板上滚来滚去,在表演期间边表演边脱裙子,然后脱内衣,短裤还没有脱,警察就来了。

证人林*乙辨认出淫秽表演的女子。

2、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3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林**及张*三人一起去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二楼有一个女的经理,带其三人到217包厢,那个女的还安排了一个跳舞女进来。这个跳舞女进来,把音乐打开独自跳舞,边跳就把上衣的衣服脱掉,几分钟后警察就进来了。

证人黄*辨认出淫秽表演的女子。

3、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3日晚,其和朋友林*乙以及一姓黄的四川男子一起去唱歌,三人到二楼的一个包厢唱歌、喝酒。有一个穿黑衣服的“妈咪”带了三个穿白色裙子的小妹来陪酒,包厢内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孩子帮点歌。玩了一个多小时,其酒量不行,就在沙发上睡了一会,后来被包厢里的音乐震醒了,醒来发现三个陪酒的小妹、穿红衣服的点歌小姐都不见了,多了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还看到一个小姐已经将胸罩脱掉,穿着短裤在跳舞,过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证人张*辨认出淫秽表演的女子。

4、证人杨*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28日其到龙岩市新罗区,通过朋友介绍,有客人需要时,就会打电话叫其过去上班。其进包厢后,根据客人需求,陪客人喝酒、跳舞,客人高兴了,就会过来把其衣服脱掉,然后一起跳,跳完后就自己穿上衣服。9月3日,其接到“思雨”(艺名,会所经理,负责定房间)的电话到该会所,说有客人要看跳脱衣舞,其就到二楼的217包厢,里面有三个男性客人,其边脱边跳,开始有用挑逗性的肢体动作表演,只剩下内裤时,警察就进来了。在警察来的之前,该场所有一个保安(指邱*乙)进来叫其先离开,说完警察就来了。一般其不用跟客人讲价钱,叫其去跳舞的人都已经讲好价钱,其只要去表演,表演结束后,客人就当场付钱,其拿完钱后就离开。期间,有“思雨”、“辣椒”、“舒心”(均为女性)和“阿信”、“阿魁”、“大伟”、“天浩”(均为男性)等人根据客人需要,叫其到该会所跳脱衣舞,其在新罗区“环球国际”会所跳脱衣舞四十来次。

证人杨*经辨认,指认张*、林**、黄*为案发当晚观看表演的男子;邱*甲为其所说的“阿*”,“阿*”有打电话叫其到会所跳脱衣舞表演。

5、证人董*的证言,证实环球国际娱乐会所是龙岩**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林*是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是整个会所包括KTV和水疗的老总,王**是该会所KTV一二楼的总经理,外号“阿晨”的人是KTV的承包者。任*是老总,最清楚公司的运营模式。二楼有25个包厢,有10个包厢承包给别人,听说有做“真空”、“脱衣舞”表演。“真空”表演的时间较长,跳“脱衣舞”二个月左右。

证人董*经辨认,池*为会所一、二楼主管人员,覃晨是承包二楼包厢人员,杨*就是“王一峰”,林*是执行董事,任*就是会所的董事。

6、证人邱*乙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6月应聘到“金牌汇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上班,月工资2800元,是少爷,相当于服务员,负责给客人发毛巾,送果盘、小菜等。少爷由主任来管理,主任是姓熊,主任由经理管理,公主、小姐和妈咪是如何管理其不知道,但妈咪是负责营销,主要是向客人介绍陪侍小姐和介绍“脱衣秀”和“真空”表演。“妈咪”有男有女,其知道的是4个,“阿信”、“舒心”、“阿魁”、“思雨”,这些“妈咪”都有叫其在跳脱衣舞时站岗望风。9月3日晚,妈咪“思雨”打电话给其说“217包厢要跳脱衣舞,你过来帮忙站岗。”其就到217包厢,当时包厢内坐了三个男的,几分钟后,“妞*”(指杨*)进了包厢,其就站在包厢门口站岗。在跳了两三分钟后,听到声音很大,其想可能出事了,就进入包厢想通知杨*和客人外面出事了,但警察就来了。

证人邱*乙经辨认,“妞妞”是指杨*,是跳脱衣舞的人;张**就是“思雨”、韦**就是“舒心”、邱*甲是“阿*”、孟**是“阿信”,他们都是妈咪。

7、证人池*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6月3日开始在曹**育公司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上班,负责一、二楼的服务部经理。会所一楼都是普通包厢,二楼是消费比较高的包厢,有坐台小姐和客户娱乐互动,其在会所二楼包厢看到进行“脱衣舞”表演,有二个月左右。如果客人需要“脱衣舞”表演,由二楼的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将跳“脱衣舞”表演的小姐安排到包厢里表演。二楼是一个叫“阿*”的男子承包了10个包厢专门搞脱衣舞表演,目的是让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生意更好些。二楼的一些“妈咪”有男有女,外号叫“舒心”、“辣椒”、“思雨”、“淼淼”、“阿信”、“阿*”,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招揽顾客,如果顾客有需要,就会安排跳脱衣舞的女子来为顾客表演脱衣舞,以及“真空”服务游戏的女子也会安排。杨*、覃*、任*他们每天下午15时左右都在办公室,晚上都在“环球国际娱乐会所”KTV办公室。其是一二楼楼面经理,每天晚上都要向他们汇报KTV运行的情况,所以知道他们几乎每天都在KTV的接待室里。

证人池*经辨认,指认董*是会所管理人之一,股东之一,邱*甲外号“阿*”,是在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的“妈咪”之一,任*是总经理,覃*就是“阿*”。

8、证人林*甲(龙岩**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龙岩**有限公司下设“国际环球娱乐会所”等两个公司,陈*是法人,股东有陈*、林*等。“王**”负责管理,后生病回家,现会所由任*负责管理,会所现场管理人员有8人,分别叫池*、张**、游**等人,收银员有陈*、丘*以及一姓曾的女子,“少爷”的工资是承包的,“公主”和坐台小姐没发工资,她们收取客人的小费,具体多少人不清楚。其本人是负责收取当天的现金,其他的不管,而且是白天上班。公司有将部分包厢租用给他人,包厢小姐、公主由租用人自己负责安排,公司只提供酒水、食品及包厢,按一定比例抽成。公司出租了10个包厢,主要在二楼(201号-220号),承租方优先使用这10间包厢。这些包厢是总经理任*租给一个叫覃*的男子,公司的股东和经理知道这事。

9、证人曾*的证言,证实其是“金牌汇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的收银员,8月1日开始上班,月工资2300元,收银员有3人,服务部经理叫池*,池*和董*是高管(主要负责人),“少爷”、“公主”有好几个,保安也有好几个,以及几个坐台小姐,坐台小姐有统一的制服,偶尔有穿便服。该会所包厢里也有做“游戏的”,是包厢里的音乐比较大,其有听同事说里面有“做游戏的”,猜可能是陪客人喝酒,给客人摸什么的。

10、证人丘*的证言,证实其在龙岩市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做收银员,4月中旬上班,月工资2500元。其在收银的时候听客人说里面有“脱衣舞”表演,大概有两个月的时间,该表演是另外收费的,由主管在收,现金结账,具体如何收不知道。会所的高管是董*,负责环球国际所有事务,员工有事情都找董*解决。包厢里是主管在收费,主管收费后再来收银员这边,收银员把费用记账,包厢的主管有“钟**”、“李**”、“熊**”,负责在包厢里向客人买单。主管有一个叫池*经理,是专门负责一、二楼的服务部经理。

1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从6月10日开始在曹溪体育公园环球国际娱乐会所做收银员,月工资2500元。VIP包厢由“公主”负责,现金是“公主”直接拿到收银员这边,刷卡是由“公主”把POS机拿到包厢里直接刷卡,普通包厢由楼面主管负责收钱。会所的总经理是任*,现场管理人员有池*,是一、二楼的主要负责人,是一楼服务部经理,具体管理公主和少爷,楼面主管是“熊奕龙”、“李**”、“钟龚华”。坐台小姐由总监也就是“妈咪”负责。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任*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龙岩市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是龙岩**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公司,其是龙岩市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的老总,负责会所的KTV和水疗两大部分。会所的KTV的总经理是对外叫“王**”的男子,实际名字叫杨*。二楼的KTV有10个包厢承包出去,租给“阿*”经营生意。跳脱衣舞是在“阿*”承包的包厢内表演,其听“王**”讲过这种游戏,后来又有听顾客、员工说过,在朋友到KTV玩的时候也看到过这种表演。

被告人任*辨认出林*、池*、董*、覃*。

2、被告人邱**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于6月上班,月工资3000元,是会所订台人,负责帮客人定一、二楼包厢,会所有组织“真空”和脱衣舞表演,“妞*”是公司的小姐,是包厢内跳脱衣舞的,“舒心”、“思雨”是公司的订台人,邱*乙是少爷。在其手机里显示“妞*脱”的名称(手机号为1869690),该人是指杨*,并有联系过三次左右。

被告人邱*甲经辨认,指认邱*乙,孟**为“阿信”,杨*为“妞*”。

(四)现场笔录及照片

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二楼217包厢,检查发现门口处有一名男子(邱某乙)站着,包厢内有一名女性(杨*)裸体进行表演,同时有三名男子(张*、林**、黄*)正在看该女子表演。检查中发现包厢内的沙发上有黑色连衣裙一条、粉色内裤一条、黑色文胸一件及黑色裤袜一条。(上述物品为杨*表演脱衣舞时脱下的衣物)。

(五)视听资料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说明及录像资料,证实长达15分钟左右的一女子(指杨*)脱衣舞表演,并与一男子一起互动表演。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邱*甲伙同他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有被告人任*提供的协议书以及证人董*、池*、林**的证言,证实进行脱衣舞表演的包厢是覃*承包的,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是被告人任*指使、授意覃*组织淫秽表演还是覃*私自违反合同组织淫秽表演;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任*作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的总经理,明知覃*承包的包厢内组织淫秽表演,放任不管,继续为其提供场所。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任*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证人杨*、邱*乙、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邱*甲系“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的“妈咪”之一,联系女子,为客人安排淫秽表演,证人证言能与被告人邱*甲的手机通话清单相互印证。被告人邱*甲辩解其没有介绍、安排女孩子表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邱*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邱*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三、随案移送:lenovo手机(号码为13178155812)一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光盘三张系视听资料,随案存查。T-smart手机一个,系个人物品,予以归还被告人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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