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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组织淫秽表演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美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27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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