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组织淫秽表演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刘*甲经武*甲(另案处理)介绍,组织路*、马某某到尉氏县十八里镇某某村进行裸体表演。当晚,被告人刘*甲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武某甲的供述,证人路*、马某某、梁某某、韩某某、刘*乙、武**、郑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前科证明,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组织他人进行裸体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两位裸体表演者,均系被告人刘*甲招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而不是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主犯,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判处被告人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