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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攀攀组织卖淫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张**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何攀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10月8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2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0年10月8日至2033年5月5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169.1分。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攀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攀攀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31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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