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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至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妇女王某某、谭某某等人在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325号金某某等人开设的“且听风吟”音乐茶座内进行裸露乳房、阴部的淫秽表演,共组织淫秽表演六场,每场观看人数20余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刘某某组织妇女进行淫秽表演而提供场所并按约定四六比例与刘某某分成淫秽表演门票收入。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王某某、谭某某、庞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她人进行淫秽表演,被告人金某某为其提供表演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金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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