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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张*组织淫秽表演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张*商量济源市“本色酒吧”五一节派对准备的节目。张*通过网络联系一家微信号为“Angle娱乐”的经纪人,该经纪人表示可以提供两名女子表演的“浴缸秀”,并提供了“浴缸秀”表演的具体内容及表演“浴缸秀”的两名女子照片、二人在其他场所表演时的照片。后张*将相关照片通过微信提供给赵某某,最终赵某某决定采用“Angle娱乐”提供的淫秽节目“浴缸秀”。在张*的安排下,邓某某、叶某某于2014年5月1日晚上23时许,在“本色酒吧”大厅的舞台上表演了“浴缸秀”,期间两人将上衣全部脱光,只穿一条内裤在舞台上表演淫秽节目,并与现场观众互动。2014年5月2日23时许,邓某某、叶某某再次在“本色酒吧”表演“浴缸秀”时被济源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上缴酒吧非法所得30000元;张*上缴罚没收入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邓某某、王**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在酒吧内组织淫秽表演,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赵某某、张*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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