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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陆*甲应聘担任兰溪**店英皇国际娱乐会所业务经理。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陆*甲为了招揽顾客,在该会所KTV包厢内组织张*、章*、江*、徐**、叶*等顾客及该会所陪侍小姐陈**、徐**等人当众进行“找老婆”、“做爱十八式”、“悬崖峭壁”、“小桥流水”、“神笔马良”等各类淫秽表演。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被告人陆*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章*、江*、徐**、叶*、陈**、徐**、胡**、玉尖的、陆*乙、翁*、孟*、胡**、陈**的证言,兰溪市公安局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承包经营合同、英皇国际KTV出品间移交表、工作服照片、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视频监控,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甲为招揽生意,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甲在庭审中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之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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