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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鞠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峨眉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鞠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鞠某某撤回上诉。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

审判员陈**

代理审判员徐**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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