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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广州闪**限公司、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广州闪**限公司、吴**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0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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