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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王**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殷*与申请人王**、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申请人王**、万*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申请人殷*共计借款140000元整,并约定月息2%,借款到期后因王**、万*未能按时还款,双方为还款产生纠纷。

另查明,申请人王**、万*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5年4月9日登记离婚。

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5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王**、申请人万*共同偿还申请人殷*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合计180000元整。此款于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剩余款项13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若上述款项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偿还,则申请人殷*可就所有未偿还款项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处理终结。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殷*与申请人王**、申请人万*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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