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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诉被申请人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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