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朱**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申请人杨**、杨*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2015年4月22日经定西市安**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杨*当场一次性给付杨**1600元。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杨**、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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