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与申请人甘长生花、韩**、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王*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王*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崔*与某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陕**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月普*、庞**、月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陶**(死者陶吉论次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薛国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某某与朱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陶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银开洋、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高台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