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与申请人金**主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崔*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崔*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原告杨**与被告陕**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月普*、庞**、月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薛国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吴**与杨**、白河县冷水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陶**(死者陶吉论次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尚某某与朱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陶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甘长生花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赵**、银开洋、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