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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某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与申请人金**主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崔*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崔*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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