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尚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