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吴**与杨**、白河县冷水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吴**、杨**、白河县冷水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王**、吴**与申请人杨**、白河县冷水镇人民政府就王某某意外死亡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7日经冷水**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王某某意外死亡事件一案共计救助及补偿现金三十三万元整,由冷水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救助及补偿给王**、吴**夫妇。三十三万元救助及补偿款由以下三方面组成:1、冷水镇人民政府考虑到王**、吴**父亲患有癌症及儿子残障,导致家庭非常困难,一次性救助十六万元;2、杨**对政府分给自己的宿舍未尽到监管义务造成此次意外事故一次性补偿王**、吴**夫妇十三万元;3、雷某某女儿陈*对此次意外事故有一定因果关系,故*某某对本次意外事故一次性补偿给王**、吴**夫妇四万元(以上款项先由冷水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垫付,再向杨**、雷某某二人追偿)。

二、王某某意外死亡在白**民医院停放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冷水镇人民政府负责结算。

三、王**夫妇脑瘫儿的康复治疗由冷水镇人民政府协助王**夫妇向白河**联合会争取一个脑瘫儿康复治疗项目。

四、王**夫妇不再以此事主张任何权利、产生任何纠纷和上访。

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王**、吴**夫妇必须将存放在白**民医院的王某某的遗体领回、并安葬。

六、履行方式、时限:此救助及补偿款由冷水镇人民政府打款至冷水司法所,当事人王**到司法所领取,付款期限为公历2015年7月3日前。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吴**与申请人杨**、白河县冷水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经冷水**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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