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陶**、黄**、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人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申请撤回确认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陈**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原告杨**与被告陕**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月普*、庞**、月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吕**、陕西开**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某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陶**(死者陶吉论次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薛国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吴**与杨**、白河县冷水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