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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吕**、陕西开**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吕**、吕**、开龄建设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4年11月30日11时,吕*永在位于陈家滩垃圾场上面的搅拌厂为开龄建设公司的铲车进行维修,在打润滑油的过程中,被正在装卸水泥的罐车撞在铲车上面,导致吕*永不治身亡。该车系开龄建设公司所有的散装水泥罐车,车牌号为陕F31598。事故发生后,经吕**、吕**、开龄建设公司书面申请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吕**、开龄建设公司在镇巴县**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吕**、吕**、开龄建设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具体内容是:

陕西开**限公司赔偿吕**、吕**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家属处理该事故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五十二万元(520000.00元)。

赔偿期限:2014年12月24日已支付叁拾万元(300000元),下剩二十二万元(220000元)定于2015年3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吕**、吕**须出具收条,陕西开**限公司须出具欠条。

中国人民财**中市分公司的赔偿款到位后,先行赔付下剩的二十二万元(220000元)。

吕**、吕**必须于2014年12月24日将吕朝永的遗体运走予以安葬,此前停尸费由陕西开**限公司支付,此后停尸费由吕**、吕**支付。

该赔偿为一次性赔偿,此后吕**、吕**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找陕西开**限公司、程**和肇事司机任何麻烦,包括不得提起交通事故赔偿、信访、诉讼和仲裁。

吕**、吕*珍须向陕西开**限公司提交所有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协议人双方自愿到镇巴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吕**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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