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税局与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刘**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镇巴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第一项为:租期到后,刘**无条件腾退房屋,如刘**不腾退房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刘**全部负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未按生效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腾退房屋的义务,权利人镇巴县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腾退承租该局所有的位于镇巴县泾洋镇南关社区门面房一间及逾期租金,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执行人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2015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国家税务局以被执行人刘**已将承租位于镇巴县南关社区门面房一间及刘**已结清一切经济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有镇巴县国家税务局的书面撤销申请载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国家税务局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确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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