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车**、张**、张**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冯*、车**、张**、张**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车**、张**、张**申请撤回确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冯*、车**、张**、张**撤回本案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