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朱**、李*俊诉被告彝良咪咡河**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朱**、李*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芳**、朱**、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芳**、朱**、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00元,减半收取1890.00元,由原告李**、芳**、朱**、李**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