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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石全与被告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石全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石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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