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孝碧与被告王**、王**、王**、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孝碧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丰孝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丰孝碧各负担12.5元,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