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索**、陕西宝**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原告李**、索**、陕西宝**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索**、陕西宝**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索**、陕西宝**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冯*、车**、张**、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王**、丰孝碧与王**、王**、王**、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等与彝良咪**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陇县东**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李**、周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康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周家山镇人民政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珍爱、赵**、赵**与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