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李**、索**、陕西宝**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索**、陕西宝**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原告李**、索**、陕西宝**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索**、陕西宝**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索**、陕西宝**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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