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邓**、陇县东**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邓**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确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陇县东**民委员会履行裁定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82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陇县东**民委员会已按照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确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