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珍爱、赵**、赵**与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苏珍爱、赵**、赵**与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经本院(2014)陇调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三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给付协议确定的案件款96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已按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款项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调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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