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小*与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之法定代理人赵**已按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邓**、陇县东**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冯*、车**、张**、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珍爱、赵**、赵**与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李**等与彝良咪**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李**、周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康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周家山镇人民政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税局与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邓**与申请人代正富司法确认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