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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与申请人代正富司法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与申请人代正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5年4月17日,邓**包乘代正富驾驶的车牌号为陕FJ2516号三轮摩托车沿两丁村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KM+718M处,因三轮摩托车严重超载,造成车辆失控侧翻倒地的交通事故,邓**在事故中受重伤。邓**受伤后代正富及时将其送往镇**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经诊断为:1、重度内开放性颅脑损伤1)脑挫裂伤(双侧额叶及左侧颞叶)2)、蛛网膜下腔出血(少量)3)、多发颅骨骨折4)颅内鼻窦腔积血并炎症;2、双肺挫伤;3、肝囊肿;4、高脂血症;5、电解质紊乱(低钾、高*);6、肺炎;7、低蛋白血症,代正富支付医疗费16700元。出院后申请人邓**与申请人代正富就相关赔偿事宜,在镇巴县**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双方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在镇巴县**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邓**、代正富于2015年5月18日达成的协议有效。具体内容是:

申请人代正富自愿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邓**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和赡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1700元(已支付,其中在县医院支付医疗费16700元,现金45000元。)。

申请人邓**自愿放弃做伤残等级鉴定和一切诉权。

本次交通事故自本协议签订赔偿后,邓**后续的一切费用与代正富无关,自行承担。邓**再不能以任何理由向代正富索要任何费用。

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为一次性终结赔偿,邓**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找代正富闹事、不得上访、仲裁和涉诉。、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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